家住博爱县农村的50岁的张某把钱存到银行得利息,就是不还欠他人的钱,直到法院在其家里搜查时发现一张银行的存单,追究其拒执犯罪时,张某赶紧还欠别人的钱,但法律无情,4月17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行为做出了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1000元。
自诉人陈某与被告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3月25日,经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陈某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申请人向博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博爱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月21日向被告人张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被告人张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经查,3月13日,博爱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被告人张某住所进行搜查时,查出张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3000元存款单一张,且存款单真实有效。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辩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未及时履行法院的判决,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主动交纳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陈某控告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主动交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