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一男子在喝了几瓶啤酒后,竟无证开车上路了…… 正巧遇到交警查车,张某某见躲不过交警,情急之下逃跑撞进了路边饭店,惹了大祸。2017年4月20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处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财产损失33207元、鉴定费1400元。
2013年11月12日22时20分许,被告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豫HXXX号小轿车沿市太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白作村口时,遇到交警查车,被告张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驾车逃跑撞进原告李某经营的饭店里,造成原告李某损失的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告张某某酒后驾车为躲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撞进原告李某经营的饭店,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3207元、财产评估费14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