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站法院审结一起房屋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蒋某被告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某定金20000元;。
2016年7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约定定金20000元。2016年8月10日、8月15日、9月10日双方因是否签房屋买卖合同及定金合同性质发生歧义,矛盾越积越深,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致使定金合同目的不能达成,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认为原告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的约定,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订立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查封、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的事实;二是被告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对以上双方约定的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事实,从本院庭审查证的事实来看并不存在。另外从庭审情况来看,双方已经不具备履行该合同并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主客观条件,故被告应将20000元定金返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