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购买集资房,6年未完工交付,无奈诉至法院。3月15日,中站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2010年12月27日签订的村民集资建房协议书第3项、第4项、第9项义务。
2010年12月27日戴某与美苑小区建设中心签订集资建房协议书,该集资所建房屋主体封顶时间是2012年6月份。戴某于2010年10月27日交付房款92340元、于2011年1月19日交付55404元,尚欠55350元。2014年7月4日戴某将涉案房屋占用。另查明,美苑小区建设中心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书第3项、第4项、第9项义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都存在违约情形,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延期交房损失42400元并在房屋完工交房前按每月800元支付损失,因原告未按协议约定交付房款,自身存在违约情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请求戴某赔偿损失6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40959元,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况,各自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