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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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受连带 追偿债权理应当

  发布时间:2017-04-26 09:50:38


    2013年3月12日,被执行人郜小务向沁阳市农行申请贷款5万元,让同村的朋友郜全旺、郜小路、郜二向等人为其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3月份贷款到期后,借款人郜小务未向银行偿还贷款,银行诉至法院,沁阳法院判决被告郜小务承担偿还责任,其余担保人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2016年3月9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担保人郜全旺的银行帐户有存款9491元,随予以扣划。此款被扣划后,担保人郜全旺便诉至法院,向借款人郜小务追偿债权。2016年我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142号判决书,判决被告郜小务偿还郜全旺9491元。判决生效后郜小务未自觉履行,郜全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此案已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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