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本就给未成年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父亲拒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更是雪上加霜。2017年4月26日,中站区人民法院组成家事审判合议庭审理萱萱诉被告人徐水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女法官的柔情调解后,父女二人重归于好。父亲徐水同意承担女儿萱萱的抚养费用,并定期看望女儿。
2010年9月16日,被告徐水和徐红结为夫妻。2011年5月13日,两人的女儿萱萱出生。三口之家虽然收入不高,但生活倒也美满。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徐水和徐红之间慢慢出现了矛盾,争吵不休。2015年5月,在一次激烈的矛盾冲突之后,被告徐水将徐红及其女儿萱萱赶出家门,对萱萱也不再尽抚养义务。社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调解,徐水拒不接纳萱萱母女,也拒不支付抚养费用。2016年11月,萱萱将父亲徐水诉至中站法院。
考虑到此案原告为未成年人,家庭纠纷的和解修复,应以萱萱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为出发点。中站法院家事审判庭女法官特别在开庭前走访了萱萱的父亲及母亲。经了解,徐水并不是不愿意承担萱萱的抚养费用,而是对抚养费金额有异议。同时,母亲徐红也表示可以再商量。因此,中站法院家事审判庭特别安排了“圆桌审判”,以消除原、被告之间的抵触情绪。
综合前期家事调查的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徐水作为原告父亲对原告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14400元,因被告收入不固定,可按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算抚养费为9591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支付原告抚养费9591元。双方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父女亲情也得以修复。(本文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