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钱某与严某合伙做煤炭购销生意,并与冯某经营的公司建立起合作关系,由钱某和严某向该公司提供煤源。
合作期间,钱某和严某为筹集购煤资金多次向冯某及其经营的公司借款,共计6笔,多达100多万元。借款后,钱某陆续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冯某还款,共计还了70余万元。此外,钱某还通过以煤抵款的方式向冯某还款,向冯某送煤共计10余次,但双方就以煤抵款的数额发生分歧,互不相让,后冯某将钱某诉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经开庭审理,法院查明事实,钱某尚欠借款8万余元未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向贷款人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钱某返还冯某借款8.6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钱某拒不履行且故意躲避,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行动中将其堵个正着,众目睽睽之下,钱某无处可躲、无法再拖,得知拒不履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后,顿悟的钱某主动履行了全部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