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害人害己。2017年5月3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院公开审理张某贩毒案件,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6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焦作市中站区造店村自己家中通过窗户收取李某某现金100元钱,将0.24克毒品海洛因卖给李某某。2016年1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焦作市中站区造店村自己家中通过窗户收取李某某现金100元钱,将0.14克毒品海洛因卖给李某某。后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搜到毒品海洛因2.86克,在张某身上搜到毒品海洛因0.18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