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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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卖掉一房立结两案

  发布时间:2017-05-09 17:06:03


    导 语:“五一”翌日,花甲老人王某便拿着执行款到武陟法院执行局履行判决义务,立结两案。

    案件一

    申请人中国A银行武陟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A银行武陟支行借款本金171973.94元。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中国A银行武陟支行向武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王国庆受理此案后,立即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判决义务,可王某既不按期履行义务,也不申报财产状况。

    案件二

    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系借款合同纠纷,经武法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99200元,并承担诉讼费760元。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陈某向武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史大鹏受理此案后,立即向王某送达了执行手续,而且通过房管部门查询获悉王某在武陟县城有一套房产,执行法院立即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限王某一定期限内搬迁,并将钥匙交至执行局,期满后,王某既未腾出房屋,也未将钥匙交至执行局。

    执行过程

    在我市两级法院开展的执行攻坚第一战役活动中,两名执行法官经过对案件的充分交流沟通,决定对花甲之年的王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人王某体检结束,法院依法将其送往焦作市拘留所,期间王某突然犯病,执行法官史大鹏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出于对王某自身安全的考虑,法院依法取消了对王某的司法拘留。但是此次拘留措施却使王某产生了巨大的恐惧感,其病痊愈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同执行法官联系将查封的房屋以42万元的价格卖掉,并主动与两名申请人取得联系,于“五一”翌日,到武陟法院执行局履行判决义务,缴纳执行款共计271933.91元,两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结 语

    最后,引用宋代王安石的一首诗来描述我们执行法官的日常工作:飞来山上千寻塔,问说鸡鸣见日升;不畏浮云遮望眼,自缘身在最高层。执行法官在院党组的领导下,闻鸡起舞,登高望远,撸起袖子加油干,继续向着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进发,继续向着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进发,继续向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

责任编辑:吕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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