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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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硬兼施成“老赖” 被判拒执罚金4千元

  发布时间:2017-05-16 15:50:35


    家住河南省博爱县农村现年47岁王某是,是一个养猪专业户,养猪的饲料是别的村子里一个饲料加工成供应的。从2011年12月开始,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王某除去付给饲料供应商常某2万元钱,所欠的7万余元饲料款没有给付。饲料供应商在多次讨厌要未果后,将王某诉讼至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年民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给付原告人常某货款71305元及利息8556元。后申请人常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王某长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王某进行了司法拘留十五天,拘留期间,执行干警对王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在法院执行期间在武陟县射阳村镇银行有贷款30000元并正常清息、西金城村委于2016年1月15日偿还其借款7000元。被执行人王某有收入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拒绝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某的行为已涉嫌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审理期间,王某和常某达成和解协议,并立即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4000元。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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