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博爱县孝敬镇留村20的小青年刘某,在2013年2月14日,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将人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赔偿死亡家属各项费用212316.67元,但刘某外出打工挣钱消费,就是不还债,成典型的“老赖”。近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做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4日,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在博爱县东界沟村西将邻村张某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队责任认定,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博爱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某和其父亲、母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2316.6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12元。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向被告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告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刘某从2012年起就先后在河南省沁阳市、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吴江市、上海市等地打工赚钱,近年来有数万元的收入,并经常网购消费,且单笔消费有1500元、1200元、900元不等,花费2700元购买有高档手机。其本人有合法收入,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院认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