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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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法院真情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09-04-20 10:11:49


    律师接受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民事庭审中的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解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个别律师在执业中狭隘的理解民事诉讼,只讲究片面的竭力维护其一方当事人的最大权益,不顾及对方当事人的有关客观条件和主观对立情绪,往往使案件的调解工作搁浅。近日,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案标的达8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件中,为了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在双方律师固执己见、拒不让步的情况下,直接通知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到庭参加诉讼,促成了案件的成功调解。

    原告河南省济源市阳光道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河南省濮阳恒达道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多年的道路工程合作伙伴,2007年5月,原告承包了被告承包的济东高速公路修武段沥青洒布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前期合作顺利,被告按进度已支付工程款100余万元,后期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双方产生了纠纷,下余80余万元工程款被告在工程完工后迟迟未予支付。原告提起诉讼后,双方各委托一名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律师对该案产生纠纷的原因并不十分清楚,在庭审中言词激烈、相互攻击,被告律师为堵气不仅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而且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工程数量鉴定,案件调解工作搁浅。鉴于此,办案人员为消除双方的误会,促成案件的调解,多次电话直接联络双方公司的董事长进行沟通、调解,又和双方董事长约定时间让他们见面“直接调解”,通过两次面对面的细致调解工作,双方董事长互谅互让,消除了误会,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当庭履行了80余万元的工程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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