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州法院民二庭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利用巡回法庭便民高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洛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诉被告某保险公司焦作分公司,原告称该公司的运输车辆在被告处投保,2016年5月因投保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原告申请被告公司进行理赔并提交相应的理赔材料,但被告公司未经协商,按单方决定的赔款数额进行理赔,原告对此表示该单方决定的理赔数额损害该利益,故起诉至孟州法院。孟州法院民二庭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案件涉及两个企业,应当注重调解工作,并利用巡回法庭的便利条件,在巡回车辆上为双方做调解工作。在法庭的释明和调解下,双方公司均表示同意调解,并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代理人纷纷表示,对孟州法院的巡回法庭工作和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非常满意,巡回审判即是便民行动,也是宣传法律,让整个社会都能够受到教育,真正做到了审结一案教育一方的作用。同时也是对涉企案件的重视,注重企业的经济发展,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公正、公平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