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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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拒不履行避而不见 中站法院冻结账户促成执行

  发布时间:2017-05-22 08:46:39


    “感谢法院给我把钱要了回来,困扰我两年的难题终于给解决了,太谢谢你们了!”4月26日上午,申请人李俊峰(化名)拿着锦旗拉着中站法院法官的手连连感谢。

    2016年4月27日,申请人李俊峰与新乡市普福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经中站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是原被告经当庭核对账目,被告(普福污水处理公司)尚欠原告水泥款34600元。二是被告在2016年7月底前偿付原告李俊峰水泥款34600元及违约金15400元,共计50000元整,如果被告在7月底前未付,原告以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请求被告偿还。后经李俊峰多次催要,被告(普福污水处理厂)均不理睬,2016年12月22日李俊峰向中站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先后三次前往普福污水处理公司找负责人了解情况,并送达执行通知书,结果被告知经理不在,打电话也不接听,执行法官找到生产主管了解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做了留置送达,并让其转告该公司经理于12月26日到法院兑付欠款,预期法院将强制执行。经过等待和打电话催告,被执行人还是没有露面。执行法官通过多方调查,得知财政局每月会给该公司账户上打排污费,于是想通过人行查找该公司账户,准备冻结,结果发现该公司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而且都是空户,执行法官一个一个排查,三次往返新乡,通过人行终于找到了该公司转账账户。3月28日,法院依法对公司账户进行了冻结,4月21日,该公司经理得知账户被冻结害怕法院划走案件款便委托代理人刘颖(化名)到法院协商解决该案件。经过执行法官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就该案货款34600元,违约金15400元,诉讼费450元,执行费及逾期利息等合计55000元由被执行人(普福污水处理公司)一次性付清,并当场进行了兑付,该案顺利执结。

    申请人拿到案件款后,激动地对执行法官说:“这会儿我终于觉得拨开乌云见太阳了,感谢你们不辞辛苦,帮我解决了难题,我一定要送上锦旗表示我的谢意”。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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