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就是开庭审理案件。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进行争辩,法官站在中立的位置上,基于国家权力对该争执作出裁判的法定程序。庭审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是在法官的主持进行的;(2)客观上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的纠纷;(3)当事人将纠纷交给具有权威性的法官处理;(4)当事人之间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5)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处理,法官有最终的独立决定权。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职责要求,充分发挥庭审作用,是体现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在法庭的审判中,象征司法民主的实施,是人民群众直接掌握国家司法权力的标志之一,是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特别是当前加强的巡回审判,公开审判的推行,使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过程予以直接了解与监督,增加了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发挥以权利监督权力,防止司法权滥用的作用,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与广泛性,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坚持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就是要体现和确保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而充分发挥庭审作用,必将促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实现。经过庭审活动,可以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调整各类法律关系,维护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体现我国民主政治,体现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关系主体合法权益。
庭审具有以下作用:(一)庭审具有确保程序公正的作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内容。从审判角度而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正确适用审判程序法,坚持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有效参与和法官中立裁判原则,并使裁判结果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及时,合理地产生一种合理状态。程序公正重视的是“过程价值”,其目标是使所有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受到其应得的待遇。(二)庭审具有确保实体公正的作用。所谓实体公正,是指法院所作的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实体法公平正确,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得到了合理的保障的一种状态。(三)庭审具有确保形式公正与法官形象公正的作用。所谓形式公正,是指实体法所确立的规则得以公平适用,其基本要求是“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对待”。具体包括两项内容:(1)对相同情况下的案件作出同样的处理,对不同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2)在适用基本法律规则时,应当对一切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四)庭审具有引导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教育社会公众规范自己的行为,体现社会主流观念,维护社会有序发展的作用。在庭审中,法官通过审判活动支持,鼓励合法行为,制裁抑制非法行为,一方可以体现法律中人民群众的善恶是非观念以及社会主流观念,使人民群众的集体意志得以实现,这样有利于弘扬社会正义观念,化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震荡,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另一方面可以使不知法者熟悉了解法律规定,预测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教育意欲以身试法者悬崖勒马,减少盲目冲动行为,从而减少社会失范行为,使各种社会行为纳入法制轨道,这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五)庭审具有经济效益的作用。由于庭审贯彻了直接言词原则与程序自治,程序及时标准,在实践中还推行了当庭调解等规则,因而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有利于减少审判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可以充分地体现司法效益。
由于庭审活动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居于核心的地位,为了深入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人民法院都把提高法官的庭审能力,开好庭作为当前的主要工作来抓,经常组织观摩庭,示范庭进行推广。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推广,人民群众的法律水平和法治意识越来越强,因此,他们在诉讼活动中,特别是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维护权益的愿望明显提高,对法官形象不佳,甚至不能居中裁判,言行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不能驾驭指挥庭审,必然就得不到当事人和旁听群众的信任,法官失去当事人的信任,其所办理的案件上诉率和信访甚至告状人数就会成正比。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的基本形式,是每个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法庭是法官依法审理案件的场所。古往今来,多少法官在庄严的法庭上,运用其高超的智慧、娴熟的技能,断是非大白于公堂,明黑白公诸于天下,被人民称颂为“清官”、“好法官”,充分展示了法官的公正形象,人格的魅力和法律的权威,正义的力量。
庭审功能十分重要,而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则成为重中之重。庭审驾驭能力是每个法官依法行使审判职能所应具备的基本功之一。“驾驭”一词的本意是指控制、驱使、使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而行动。庭审驾驭能力是指法官主持,控制庭审的一种能力,它是法官凭借健全的人格、公理的精神,扎实的法律知识来熟练运用程序规则,主持整个庭审过程,指挥和控制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作出公正裁判的能力。它是法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等综合素质在法庭上的集中反映。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综合性。具体表现为法官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通过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能力综合运用来审理案件。所谓“庭上三分钟,庭下三年功”,讲的就是庭上审案的时间虽短,但是它集中综合地反映出法官在庭下多年来掌握各种知识,运用各种能力的结果。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科学确定庭审辩论范围,引导各方当事人围绕案件焦点展开辩论,制止不必要的发言提问,合理安排庭审程序,以及妥善处理庭审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2、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即时性。在庭审的有限时间里,诉讼参与人在庭上的各种即兴表现,要求法官及时作出判断,这种判断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和不可逆转性的特点。法官在法庭上所讲的每一名话,都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非责任的确定,这些话是一锤定音且不容随意更改的。老百姓往往把法官在法庭上讲的话视为法律,因此,法官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综合性和及时性的反映,必须慎言慎行,加强平时的锻炼与修养。3、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职业性。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是很重要的,人们常常把法官职业与医生职业相比较,两者在某些方面有相通之处。医生的临床诊断能力是极其重要的,医术水平高的医生,能够准确地诊断出疾病所在,并对症下药,达到药到病除的功效;反之,不能准确诊断病情,有时会误诊,延误病情,小病变大病,大病治不了。同样,庭审驾驭能力强的法官,当庭就能查明案情,准确判断,通过准确适用法律、阐释、宣传法律,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注意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有利于公正析案,化解矛盾,为民排忧解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和加强:1、加强预测、筹划和安排能力。预测、筹划和安排能力,是指法官应当具备的设计和组织庭审的综合能力。预测和筹划,是预测庭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设计解决的方案,安排是具体落实设计的庭审计划。要求法官在庭审前就要熟悉案件,认定无争议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准确归纳出案件争议焦点,通过阅读证据材料,对证据的主要内容进行去粗取精的归纳和证明作用的归类,理清各类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为下一步复原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做好准备。2、加强庭审控制和引导能力。庭审控制和引导能力,是指法官按照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营造庭审的氛围,有序推进庭审的能力。一方面要把握庭审进程不偏离轨道,不让当事人开“无轨电车”,干扰法庭对事实的查明;另一方面,要善于引导当事人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避免白费口舌,浪费诉讼资源。这就要求庭审法官首先应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审定辩论的内容,限定辩论的时间。其次是适时地决定辩论的开始和结束,使辩论紧扣争议焦点内容具体充实,过程完整明晰,运作规范有序,时间紧凑合理,使辩论具有针对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对当事人辩论中出现的重复、跑题或不文明、攻击对方、违法的内容,对证据再行发表意见,援引经庭审质证没有效力的证据的行为,都应给予制止。3、加强协调和应变能力。协调和应变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审进程中,要善于把握双方当事人的思路,在对立中寻找统一点,协调双方的矛盾,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调解工作。对于突发的事件,尤其是意外情况,法官应从容镇静,适当地予以处理。4、加强语言表达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要坚持运用法言法语而尽量避免方言土语。法言法语能将繁复庞杂的社会问题转化为明确、规范的法律问题,有助于认定哪些事实是法律上有意义的事实以及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这就要求法官学会用法律术语进行思考,能够将各种社会问题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并且按照法律上的逻辑和价值对案件作出判断。5、加强综合分析、辨证、认证和裁判能力。综合分析辩证、认证和裁判能力是法官最重要的能力,是审判能力的具体表现。庭审的最终目的就是确认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判。因此,庭审驾驭能力的其他方面都最终服务于裁判的作出。这就要求法官平时注意分析能力的培养,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同时坚持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把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有机结合起来,进而作出公正的裁判。
总之,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高低,最终决定于审判法官的庭审驾驭的能力,而庭审驾驭能力是由审判法官的自身素养所决定的。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的教育培训,并加强考核,组织庭审观摩比赛,交流经验,探索最佳模式。另外,法官要加强政治业务等综合素质的学习与提高,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实践中,不断提高庭审驾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