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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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赔偿医疗费 购买手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5-25 08:51:47


    2014年,申某驾车不慎将刘某撞伤,山阳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申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等共计4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申某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该院执行干警发现申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将车辆卖给他人,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在对其进行询问时,申某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这时,被执行人申某的手机响起,执行干警发现其用的手机是某品牌最新款。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申某是在上个月某运营商处以预存几千元话费赠送的手机。铁证如山,被执行人申某哑口无言,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申某依法拘留。

    山阳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申某获刑1年,缓刑1年。刑事诉讼期间,被告人申某与自诉人刘某达成和解并履行了4万余元执行款,得到对方谅解。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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