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审判研究 -> 审判研讨

浅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09-09-17 16:53:48


    为构建和谐社会,让有理无钱的人们打得起官司,国务院对诉讼费进行了调整,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2007年4月1日实行。收费办法改革是中央推进社会主义法制进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有力举措,由于诉讼门槛的降低,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这是一件惠民、利民的事情。同时又尽量让民间纠纷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这对推进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是一把双刃剑,对法院工作尤其是基层法院工作带来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为此,笔者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相比有那些变化。(以下《诉讼费交纳办法》简称新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简称旧办法)

     1、劳动争议案件。

    新办法: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旧办法: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法院有权收取“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解读:旧办法虽然只收取30元至50元受理费,但却存在“其他诉讼费的空间”。新办法中,所有案件都取消“其他诉讼费”,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新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    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按0.5%交纳。

旧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法院有权收取“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解读:20万元以下,下限50元,上限300元。案值越高,诉讼 费降幅越大。

     3、调解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

新办法: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旧办法: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解读:现实生活中,老百姓打的官司大多情节比较简单、争议金额不大,很适合使用简易程序。新办法中“调解和简易程序减半收费”的规定,单看这一条起到了鼓励当事人接受调解的作用。

    4、财产案件。

     新办法: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1万元至10万元的,交2.5%;10万元至20万元,交2%;20万元至50万元,交1.5%;50万元至100万元,交1%;100万元至200万元,交0.9%;200万元至500万元,交0.8%;500万元至1000万元,交0.7%;1000万元至2000万元,交0.6%;100万元至200万元,交0.9%;超过2000万元,交0.5%。

    旧办法: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50元。1000元至5万元,交4%;5万元至10万元,交3%;10万元至20万元,交2%;20万元至50万元,交1.5%;50万元至100万元,交1%;超过100万元的,交0.5%。

解读:1、“高起点低收费”,新办法对于20万元以下案值的收费标准,不仅调整得更细化,也切实降低了价格,顺应了社会的发展。2、收费标准是有降也有升。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额民商事案件诉讼费将大幅上涨。

     5、缓、减、免交诉讼费。

    新办法:当事人交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对减交的比列不得低于30%,免交诉讼费只适用于自然人。

旧办法: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解读:新《办法》对司法救助制度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办法》第45条、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当事人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的十几种具体情形。新《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具体程序、法院作出缓交决定的时限等等。

    6、执行案件。

    新办法: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旧办法:申请执行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解读:新办法“先执行后交费”的原则,避免了申请人交了钱拿不到执行款的情况,申请执行的风险降到最低,解决了老百姓打官司的后顾之忧。

    7、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新办法:以下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旧办法: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依照审判监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解读:新办法扩大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范围,但对不交纳受理费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规定了例外。

责任编辑:朱建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