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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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不全就出租 坑了别人害自己

  发布时间:2017-06-06 16:24:25


    2008年原告张荣海购买一台欧曼牌BJ4251SNFKB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温县瑞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号为豫H83029。2013年4月10日原告张荣海将该车辆租给被告杨伟伟、杨亚峰夫妇二人,租赁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经被告杨伟伟介绍,原告张荣海将该车租赁给被告杨树涛承租,2014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杨树涛签订了租车协议载明“甲方张荣海乙方杨树涛经双方协商,甲方张荣海有一辆豫H83029货车头一部租给乙方杨树涛,……期限一年,协议如下:一、……期限一年,时间从接车当天算起,如中间退租,退租方包对方肆万元。……三、租金每月4000元,每月15日交当月租金,如中间乙方不交租金,甲方有权把车开回,乙方并包赔甲方违约金和所欠租金。甲方张荣海乙方杨树涛杨伟伟2014年4月10日”。甲方张荣海、乙方杨树涛以及介绍人杨伟伟在该协议上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汽车以及行车手续交给被告杨树涛,被告杨树涛于2014年4月15日交付原告张荣海租车定金4000元。被告杨树涛收到行车手续和营运手续后发现原告移交的手续没有车辆营运证(该营运证2013年年底到期,以后未办理)、保险单、车辆审验标志,而道路车辆技术合格证超期(车辆维护日期到2013年9月20日)后未维护,致使被告杨树涛在取得该车辆后无法营运。在被告杨树涛与原告协商未果后,被告杨树涛于2014年6月5日电话通知原告将租赁原告的车辆停放在孟州市鸿运停车场,原告拒绝接收。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出具证明称:张荣海挂靠在我公司的豫H83029车辆,因保险于2014年9月3日到期未办理,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将对此车做报废处理,将合同解除。现豫H83029车仍停放在孟州市西郊的鸿运停车场。

     2016年12月26日,沁阳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驳回原告张荣海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张荣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杨树涛租车定金4000元。三、驳回被告杨树涛的其他反诉请求。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荣海未自觉履行,申请人杨树涛于2017年2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月4日,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的帐户存款后,及时通过冻结扣划,将此案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吕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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