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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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煤炭不给款 追究刑责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7-06-12 08:59:28


    2012年5月份,被告常玉中到山西省阳城县北留镇购买煤炭,与原告赵红亮联系后,赵红亮在史山村炭厂与常玉中说好价钱,被告常玉中称炭运到河南后,带运费付给你现金。后原告找车装货送到二被告合伙开办的炭厂,被告宋小闹收货,并开了过磅单,称过一段时间付款。2013年3月23日,被告常玉中给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绝支付,2016年6月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常玉中、宋小闹应支付原告赵红亮煤款20000元,于2016年6月6日支付原告赵红亮10000元(已履行),于2016年12月30日支付原告赵红亮10000元。如果被告常玉中、宋小闹第二笔款项逾期履行的,原告赵红亮可按19000元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二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二被执行人迫于法律的威严,于6月11日主动到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为此,申请人也撤回了刑事自诉申请。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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