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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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受保护 十六被告单方解除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7-06-12 09:00:12


    原告郭龙与十六被告均系沁阳市水北关村村民。2012年,原告租赁被告刘红兴、刘红福的土地。2013年原告租赁被告杨小利、马先进、崔小巧的土地。2014年,原告租赁被告王霞、苏捍卫、苏高计、苏长江、张国、张根、张利、张虎、马卫国、武建孩、郭良的土地。原告租赁十六被告的土地亩数分别为3.19亩、2.9亩、1.74亩、1.74亩、2.32亩、2.32亩、3.77亩、3.19亩、3.19亩、3.625亩、1.924亩、3.48亩、2.9亩、2.72亩、2.32亩、0.58亩。各方约定租金500元/亩,每年麦收后支付当年租金,当年租金原告均未支付。2015年,水北关村开村民大会,商议将集体土地流转给周甫林,确定包青款260元/亩,地亩款850元/亩,村民领取包青款和地亩款即视为同意土地流转。2015年2月12日,沁阳市怀庆办事处水北关村委会(甲方)与周甫林(乙方)签订沁阳市怀庆办事处水北关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水北关村集体土地394.51亩转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态园经营使用,土地租金为每年每亩850元。转包期限为二十年,从2015年2月1日起至2035年2月1日止。原告与十六被告均领取了各自土地的补偿款。2015年3月,被告百润公司将原告土地上的小麦毁掉。此时,距离小麦收割只剩下打农药、收割两个环节。其中收割费用45元/亩,打农药15元/亩。另查明,2015年河南省小麦最低收购价为1.18元/斤,2015年小麦亩产量为528.3公斤/亩。

    沁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十六被告之间的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属于不定期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交回承包地的时间应当在原告的小麦收获期结束后,避免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百润公司从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北关村村委会处合法取得包括原告和十六被告在内的土地承包权,青苗款和地亩款均包赔到位,故被告百润公司依法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庄稼。原告要求被告百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而十六被告在明知自己的承包地里种有原告的小麦,在小麦的赔偿事宜没有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各自领取包青款和地亩款后,放任原告的小麦被毁,十六被告对原告的小麦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沁阳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豫088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红兴、王霞、苏捍卫、苏高计、苏长江、张国、张根、张利、张虎、马卫国、武建孩、郭良、刘红福、杨小利、马先进、崔小巧应当分别赔偿原告郭龙2130.92元、1162.32元、1162.32元、1549.76元、1549.76元、2518.36元、2130.92元、2130.92元、2130.92元、2421.5元、1285.23元、2324.64元、1937.2元、1816.96元、1549.76元、387.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郭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十六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十六被告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邱召磊考虑到此案涉及被执行人较多的特点,专门利用一上午的时间将十六名被执行人集中通知到法院,并告知大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截止到6月11日上午,这十六被执行人已陆续全部将赔偿款交到了法院。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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