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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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太夸大 业主退购理应当

  发布时间:2017-06-12 16:51:55


    “永威家园”项目为育英置业开发。被告育英置业在销售永威家园楼盘过程中,在广告上宣传永威家园的商品房具备以下条件:1、恒温系统,让你一年四季享受在20—26度舒适室温健康如影随性;2、恒氧系统,全置换新风,自由呼吸24小时鲜氧空气;3、恒湿系统,室内温度常年保持在人体最为舒适的30%--70%之间……9、24小时热水系统,24小时供应热水;10、智能化安防监控系统等。同时承诺凡家中有55岁以上老人,在永威家园购房者均可享受不同幅度的返还活动。被告育英置业将永威家园部分项目交由刘小军施工,尚欠刘小军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后育英置业与刘小军协商,将位于沁阳市永威家园1号楼16层1605号房屋折抵欠付刘小军的工程款。2014年11月16日,刘小军将该房屋以325776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将325776元支付给了刘小军。为了给原告办理房产证,被告育英置业与原告毋铁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为原告开具384021元、房屋契税15360.34元(已返还原告)的发票。原告接收房屋后,陆续在被告处缴纳了测绘配图费等80元、天然气报警器150元、清运费等306元、天然气开口费等3600元、维修基金2962元,以上合计7098元。2015年7月25日,原告将涉案房屋交由晓晨装饰进行装修,总造价为99386元,原告于当天向晓晨装修的程涛支付60000元,后于2015年10月10日又支付30000元,下余款项未支付。原告于2015年12月正式入住。但进入冬季后,原告房间的温度仅为15度,经被告多次调试最高温度仅17度,仍不能达到广告载明的20—26度。且被告也不能做到恒湿、恒氧,也不能24小时供应热水,没有安装门禁电子锁、可视对讲机等。

    2017年2月28日,沁阳法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毋铁与被告河南育英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河南育英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毋铁购房款本金325776元。三、被告河南育英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毋铁装修损失97586元。四、被告河南育英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毋铁天然气开口费、有限电视开通费等损失7098元。五、驳回原告毋铁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5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8日,我院向被执行人河南育英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时一并告知:如果不在通知期限内履行,法院将把其公司纳入全国失信名单。6月11日,迫于失信名单的压力,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全部义务。

责任编辑:吕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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