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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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法院构筑执警联动“天网”套牢“老赖”

  发布时间:2017-06-13 10:35:20


    随着执行攻坚的深入,执行难度越来越大,人难找、财产难寻的问题更加突出。为此,温县法院及时改进方法,与公安机关建立执行联动机制,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执警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从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查控被执行人、协助查封被执行人车辆、警力支援、打击拒执等方面予以规范,提高了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执行效率,增强了执行震慑力。

    “一村一警”布罗网

    “现在,在公安机关的鼎力支持下,失信被执行人就像逃犯一样逃不过我们的天罗地网,真正让‘老赖’无计可施,无处可逃,寸步难行。”温县法院院长许红面对严峻的执行形势,自信满满地说。

    借助温县公安局“一村一警”管理平台270多名辅警构建的平安建设网络,温县法院印发了《被执行人信息档案》申报表,内容涉及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家庭成员、财产、经营状况、重大支出等5大项,被执行人出外旅游、养殖、购买生产工具、婚丧嫁娶操办等30多小项的基本情况随时被掌握,该表一式三联,分别在包村民警、“一村一警”办公室、执行案件承办人处留存。包村辅警在安全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线索,立即通知执行人员快速采取

    措施,协助予以控制。

    今年5月22日,根据祥云镇包村民警反馈,被执行人李某长期在外,儿子即将结婚,李某已返家,并为儿子购买了轿车等家用高档用具。承办执行干警李友谊在得知后凌晨前往,将李某予以控制。迫于儿子结婚自己要被拘留或判刑的压力,李某遂在下午将4万多元执行款全部履行。

    此外,对执行过程中法院已作出拘传或拘留决定,被拘传、拘留对象躲避或下落不明等情况,该院可向公安机出具《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同时附《拘传票》或者《拘留决定书》,通过在公安网络发布通报,公安民警予以协助查找、控制,真正让“老赖”无处藏身。在执行张某返还原物案件时,张某躲到中牟亲戚家中,温县法院在向县公安局发函两日内,通过公安网络查询,发现张某所在位置,张某遂被警方控制,移交该院执行局后,张某当即履行义务。

    车到“山”前没有路

    当下,汽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也成为居民家庭重要的资产,也是查找被执行人和固定被执行人财产的重要线索。对在县车管所登记的被执行人车辆黑名单信息,车管所在公安内网上标注报警信号,一旦被执行人到车管所办理手续时第一时间通知法院拘留;对法院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车辆后,车辆下落不明的,在该院出具《协助查扣车辆函》、《裁定书》、《协助查扣车辆清单》后,公

    安机关在3-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牌照、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录入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和公安交巡警视频车辆检测系统,锁定法院指定相关车辆的登记业务。公安机关在扣押被执行人车辆后,法院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派人到公安机关交接车辆。公安机关因协助扣押车辆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的费用,由法院垫付。

    被执行人辛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某在申请执行后,温县法院执行局对辛某的车辆进行查封,然而辛某却视法律为儿戏,将该车辆私自处置,不知去向。温县公安局将车辆信息录入后,发现该车出现在南阳桐柏县,后被桐柏警方予以扣押,并在桐柏法院的协助下顺利将车辆押回。

    “雷霆抓捕”重万钧

    在执行工作中,遇到节假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值班执行干警人员力量薄弱;或者平常执行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增援跟不上的情况怎么办?这是执行案件时经常遇到的事情。对此,温县法院与县公安局建立“执行+110”联合处警制度,规定了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遇到突发事件时,执行人员可以拨打“110”求助,公安机关在接到110指令后,应依法接处警,协助人民法院控制现场、对被执行人及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协助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对申请人等与被执行人发生冲突时,也可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并通知执行人员赴现场处理。

    我已发现对方的下落,你们快来抓人吧!”5月14日晚上,申请人王某向执行人员打电话称,自己在温县桂花花园小区门口夜市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和李某正在吃饭。

    接到电话后,因为正值星期天,只有李浩楠、王瑞峰2名执行干警在值班。接到电话后,为不贻误抓捕被执行人的良好时机,李浩楠马上拨打了110,公安部门迅速增派5名民警赶赴现场,迅速将正在吃饭的赵某和李某抓获。

    据悉,被执行人赵某、李某开火锅店向王某借款30万元,后两人将火锅店转让,不见踪影。去年9月,王某申请法院执行,后经执行干警查控未见其财产,多次前往赵某和李某的家中也都未见人。案件一直无法执行。赵某和李某被抓前,一直在青海打工,当两人趁着星期天执行干警休息,正与朋友在夜市推杯换盏之时,万没想到“神兵”突降,被抓个现形。

    为提高打击拒执犯罪的效率,形成对被执行人的持续高压,温县法院与县公安局还出台相关规定,对构成拒执和妨害公务等犯罪案件搜集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对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经立案侦查后发现不应当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人民法院,并做出决定或通知,提高拒执移送效率。今年元月以来,该院拒执罪立案数达246件,做出有罪判决231件,拒执立案数和有罪判决数均居全

    市前列。

责任编辑:吕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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