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秉承上级法院执行理念,贯彻以强制执行为原则,并通过强制执行达到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和解履行的目的。通过这些强制措施的采取,法院在有力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好地树立了司法权威,提升了司法公信力。2017年6月13日该院就针对一起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查封措施,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刘深代偿款500000元,法院判处被告于2016年5月3日前归还200000元,余下30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逾期支付上述第一笔200000元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剩下300000元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但至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该公司也未履行还执行款项。对于拒不履行的“老赖”,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予以震慑。执行局领导果断决定,对某科技有限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决定对该公司机器设备及公司财务室采取查封措施,不得使用。随后,法院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被查封的资产进行拍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