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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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开展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09-09-17 16:58:40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是中央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人民法院高度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根据省高院及市委、人大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审判职能,加大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

认真处理好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不仅是落实宪法原则,保障人权,实践司法为民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服务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客观要求,为此全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在工作中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采取措施,务求取得成效。具体作法如下:

1、    领导重视,统一部署。今年初召开全市法院院长会议,要求各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加强对涉及农民工案件的处理,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一是在会议上作出统一部署,对全年工作要点进行统一安排,并把农民工权益保障案件纳入全年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二是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工作的重要意义,对该类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审理、执行好每一件案件,切实保护施工单位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各基层法院联系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各个审判环节得到落实。

2、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审理和执行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仍然是今年的工作重点。主要是加快对此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确保农民工及施工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案件处于审理阶段的,各法院组织有效力量,组建专门合议庭,依照有关规定,尽量减化审理程序,缩短审理周期,加快审理速度,提高审理效率,争取早日结案。处于执行阶段的,加大执行力度。对此类案件采取挂牌督办的形式,全程监督、全程督促,保证此类案件的顺利执行。对于此类案件的执行,当地法院有难度的,应及时报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请求指定异地法院执行。另外,此类案件经常要涉及到劳动仲裁问题,为了减少农民工的诉讼成本,全市法院严格执行上级法院的规定,不论是否经过劳动仲裁处理程序,人民法院都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法做出实体处理。

3环环相扣,全程保护。一是开辟案件受理绿色通道。首先,设置专人负责导诉,对农民工进行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为农民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合法合理实施诉讼行为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诉讼能力、是否委托律师等具体情况,由导诉人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诉讼风险、举证责任等明确、具体告知农民工,指导农民工进行举证,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立案庭推出了口头起诉,预约上门立案,方便农民工及时起诉。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诉讼联系点和农民工工资速裁庭,巡回办案,专门受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确保农民工权益得以及时保护。二是强化司法救济措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专文规定,农民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应予准许,缓交期限均截止到裁判执行完毕时,诉讼费用从执行款中直接扣除,不再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该措施对解决部分农民工因无力交纳诉讼费用而使自己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的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加快案件流转速度。在审理过程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尽量运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作到当日立案、当日审理、当日宣判、当日送达法律文书;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追索劳务费用案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适用督促程序,以最快速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四是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保证农民工的案件顺利执行。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拖欠农民工劳务费用、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根据农民工的申请,积极采取先予执行、诉讼保全及其它强制措施,防止农民工损失扩大。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真审查,依法保障施工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    深入基层,加强调研。按照省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根据省法院的部署,我院在2006年底至2007年初,深入基层法院及农民工的工作地、居住生活地对农民工的生活现状及农民工维权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研,并在20073月向省农民工办报送了由我院干警执笔整理的调研报告《当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中的障碍及解决对策》。省农民工办及省高院对我市法院的开展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我们的报告对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民工权益涉及到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诸多领域。根据近年来,农民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分析,农民工权益受侵害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主、随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相当严重。主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法》及其相关的劳动法规,虽然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但是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规定的过于笼统,而且还有诸多限制。如《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所谓“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期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而事实上许多企业根本就不存在工会,在认定欠薪时,也只有“无正当理由”行为才被视为违法行为,欠薪单位常常会找出诸如效益不好、经营困难等各种理由使欠薪正常化、合法化,以逃避处罚。同时由于对用人单位欠薪行为的处罚也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补发拖欠的工资,企业欠薪的成本很低。法律上对拖欠者的柔软使欠薪行为不仅“有理”,而且“有利 ”,无疑放纵了更多的违法行为。二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从实践中看来,该规定不仅没有有效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反而制约了农民工权利的适时维护。首先,仲裁申请时效期间过短。《劳动法》规定仲裁时效为六十日。通常情况下,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首先想到的不是仲裁、诉讼,而是找雇主协商,雇主常常找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不予处理。在进入仲裁、诉讼阶段后,雇主常常否认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经过,劳动者也很难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从而丧失通过仲裁和诉讼途经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其次,按照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处理程序,一般拖欠工资案件经过仲裁和法院审理所需时间较长。仲裁二个月,一审六个月,二审三个月,再加上中间的流转环节,最快也要一年多的时间,才能拿到自己的血汗钱。

2、    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力。劳动法及其他效果法律已经赋予了劳动部门依据《劳动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劳动监察是重要的劳动执法手段。按照《劳动监察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依法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等原因,劳动部门对于企业是否发生工伤事故以及保险费用的交纳等问题,多是按照企业自己提供的报告进行登记,很少主动检查。至于拖欠劳动者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等问题,劳动部门极少主动过问。加上执法手段单一、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不能有效地威慑和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使这项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3农民工由于自身原因,疏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是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观念,这使得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虽然我国《劳动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持肯定态度,但是,当劳动争议发生后,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对农民工来说,是十分危险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不仅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也使农民工的基本权益难以保障,其弱者地位更加突出。二是农民工缺乏通过工会来保护自己的意识。我国《工会法》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但由于农民工身份不同,一直被视为非正式职工,往往被阻隔在工会之外,同时,绝大部分的农民工根本不知道有工会这个组织,也不知道工会的作用。当然不可能得到工会的维护。三是不少农民工自身并不具备地方政府规定的就业条件,从而处于非法就业状态,这也降低了他们与雇主谈判的地位;另外,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就业的选择性较小,害怕失去工作,也不敢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四是,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大,自己不愿意参保。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交纳一定费用。由于农民工工作地点不稳定,担心一旦离开工作地,其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无法转回原籍,由此受到保险金交了之后无法收回的损失,从而不愿意参保。

     三、设想和建议

关于农民工权利保护的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各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尤其要加大法律保护的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加快立法进程,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的缺失,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经常遭遇法律的尴尬。因此,首先应当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法制建设。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农民工权利保护的很少。虽然《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可以适用农民工,但这两部法律法规针对的仍是城镇居民的就业,加上这两部法律法规原则性较强,农民工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很难落到实处。出台一部专门保护农民工权利的法律已势在必行。就农民工的身份、地位进行界定,就农民工的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险等进行明确细化。同时,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使之既适用于城市居民也适用于农民工,形成相互配套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体系。通过法律规定,将农民工这个群体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范畴,使农民工这个群体的医疗、养老等问题得以长期有效的保障,使农民工的相关权益落到实处。

2加强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劳动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强制性的监督检查,以纠正违法行为,保证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察执法保障,法律法规就难以落到实处。在监察过程中还可以及时发现劳动争议和纠纷,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例如,深圳市在200156月份开展的劳动监察执法月活动中,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查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7.63万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是劳务工即农民工,占到未签订劳动合同总数的82%。大检查期间补签83%。在交纳失业保险方面,查出1023家企业共9.9万人未交失业保险,现已补缴近1000万人。大检查期间,监察人员共处理重大劳资纠纷98起,涉及员工2.16万人,其中已经监察处理结案的89起,转劳动仲裁部门9起。帮助员工追回欠薪3000万元,涉及员工2.93万人。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法律制度,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才能有效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从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全面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要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关键是全面提高农民工的素质。一是加强职业技能的培训,让他们有更多的就业门路。劳动部门可以设立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企业依法也应当定期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通过一系列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二是加强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政府可以组织公检法司以及社区、高校等单位深入农民工的生活地、工作地对农民工开展形式灵活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在农民工中普及法律知识,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提高农民工的维权能力。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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