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专题报道

借人五千“赖”十年 家中藏钱判罚金

  发布时间:2017-06-21 09:58:30


    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农村一名60多岁的农民刘某,10年前借本村人刘某某5000元不还,即使刘某某官司打赢了,刘某仍然软硬兼施不还债。随后,博爱县人民法院对刘某进行强制执行,在其家里搜查出29000元现金,法院随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月20日,刘某被判处罚金2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7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某借自诉人刘某某5000元现金,后自诉人多次讨要,被告人拒付。2013年3月5日,自诉人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4月27日,法院作出(2013)博民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某还本付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仍拒绝履行。自诉人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告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告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月27日,博爱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被告人刘某家中搜查出现金29000元。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主动交纳罚金2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刘某某控告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晓燕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