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博爱县农村的申请人常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曹某是不错的好街坊。2005前,被执行人常某某因经营煤炭生意,向申请人常某借款20000元,后陆续归还了8920元,尚欠借款11080元没有偿还,后经讨要被告人未予偿还。在此次执行战役过程中,在法院将常某某、曹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博爱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时,他们赶紧给付了申请人剩余的借款。
2014年3月13日,申请人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4月17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做出(2014)博民许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常某某、曹某给付申请人常某借款110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仍未履行,自诉人于2014年7月23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5月13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2月17日,该案恢复执行后,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再次向被告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但被告人仍拒不履行其义务,并拒不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
在开展第二次战役过程中,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大额存款,却拒不给付申请人的借款。2017年6月15日,申请人通过自诉方式,以常某某、曹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博爱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6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随后给付了申请人借款,申请人撤回了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