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联动作用,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老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实行信用惩戒,加强与金融、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动合作,在出国出境、乘飞机、坐高铁、公司注册和贷款方面对“老赖”予以限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6年5月,张强承接了赵立城的一项工程,双方签订有施工合同,张强还向赵立城交纳了1万元的押金。工程结束后,赵立城不但没有退还押金,还欠了张强工程款、垫支材料费共计43162.6元。张强多次讨要未果,一怒之下将赵立城诉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强欠款43162.6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赵立城却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张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该法院执行局向赵立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赵立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经执行干警调查,赵立城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多次到赵立城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执行,赵立城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还款。
眼看案件陷入了僵局,该法院遂将赵立城纳入中站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赵立城一开始抱着侥幸心理,无视“黑名单”的压力,但在其准备注册产品购销公司时遭工商部门拒绝。迫于舆论和经营的双重压力,赵立城主动联系了张强,偿还了所欠款项,这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