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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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饲料成“老赖” 张贴公告把钱还

  发布时间:2017-06-27 16:02:10


    农村妇女申某是一个养殖户,在张某的饲料厂购买饲料过程中成了是熟人,期间,就可以先把饲料拉走,下一次再结账。一来二往,申某已欠张某的饲料款达28974元。后来,张某感觉不好,开始让申某结账,申某说没有钱,其后,张某将申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申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货款28974元,并赔偿银行同期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某采取躲避、隐匿财产等消极对抗。为将案件顺利执行,执行干警多次前去申某家中采取搜查等强制措施,并且去其所在村委会反映申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情况,取得基层干部的理解和支持。为彻底解决这起案件,执行干警在其家门口和村委会门前张贴执行公告。最后,申某迫于执行压力,在走投无路情况下,于6月25日主动来法院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吕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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