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一些有钱人为了得高利息,把钱从银行取出来借给他人使用,但许多人都无法讨回。即使部分聪明人为了更加保险和安全,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不然不借钱给他人。有了担保人,钱借出去了,可一旦借款人无法还钱,担保人是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也成了法院的执行对象。
家住焦作市50多岁的陈某,于2014年10月16日将7万元借给了博爱县的王某,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750元,利息一月一清,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时,有当地的4名人员为王某提供担保。到2016年2月16日,王某偿还陈某1万元,利息也支付到此。随后,陈某多次讨要借款和利息未果,将王某和4名担保人告上了法庭。很快,法院做出了判决,判决王某返还陈某的余款6万元,4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月27日,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其中的担保人司某在建设银行有存款9052元,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赶到建设银行采取冻结措施。后经查证,被执行人王某还有五间门面房。得知这一执行线索后,执行干警马上将王某拘传到法院,经做思想工作,王某同意偿还原告陈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