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在当前“春季雷霆”执行活动中,加大对连带责任人的执行力度,采取搜查、冻结、查控等执行措施,确保被执行人在法律范围内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全力兑现法律承诺。
被执行人李某于2012年10月30日为张某担保贷款4万元,后贷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还银行的钱,被诉讼到法院。2015年6月29日,法院做出了判决,判决贷款人张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银行贷款4万元,担保人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3月份,银行申请执行,随即,法院分别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控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李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又经调查,得知担保人李某系博爱县某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针对这一执行线索,执行干警立即通知李某到法院进行询问调解,其表示愿意在2016年年底前分期分批将款还完,并出出具了还款计划。但是,李某在分四次还款11000元后,认为其只是担保人,且已经还了这么多,其余的应该让另一被执行人张某来还,他不愿意再还借款。6月30日,办案人员又将李某传唤来法院,告知其如果不继续履行债务,将有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执行人员向其讲解了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的含义,是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不是还了一部分就万事大吉。在办案人员的教育下,李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即让亲戚交来5000元现金,余款每月还款2000元,保证尽早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