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刘文艳、张婷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
2017年3月20日,张婷骑电动车逆行与正在步行过马路的刘文艳相撞,经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张婷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文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中站区医院诊断:1.急性脑颅损伤2.左右肩关节损伤3.多发软组织损伤。刘文艳住院20天共花费医疗费18700元,张婷应承担90%即1683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刘文艳上诉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婷系无民事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请求的16830元赔偿金,据相关规定,被告在十日之内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000元,其余超出国家赔偿标准不予支持。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原告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告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此,法院向公安部门查取了被告的户籍资料,并在银行对被告监护人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发现其监护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直接从其银行账户中扣划走10000元归还给了原告。至此,该案件得到完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