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在银行贷款后,觉的是公家的钱,能拖就拖,能不还就不还,就是告上了法庭,依然躲猫猫。家住县城的张某,贷银行3万元不还,博爱县法院毫不留情将其拘留,其儿子感觉实在太丢人,替父亲还了债,法院提前解除了对张某的拘留。
2012年11月24日,张某、吴某、王某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30000元并在博爱县公证处公证。合同逾期后,张某、吴某、王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中国农业银行向博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博爱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张某、吴某、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张某、吴某、王某在指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向法院报告财产。但张某、吴某、王某未在指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向法院报告财产。6月29日,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张某拘留15日。张某的儿子系在职公职人员,得知其父亲被拘留后,觉得有失颜面,主动向法院缴纳执行款10000元,并对剩余款项作出担保,法院提前解除对张某的拘留。7月6日,张某的儿子按照保证向法院缴纳了剩余款项,案件圆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