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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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迟迟不给,法院强制拘留‘老赖’朋友替其赔付

  发布时间:2017-07-13 11:14:06


    中国民法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何为成年人?达到成年且精神健全的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量饮酒致死谁对谁错?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再三思量,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过量饮酒而死亡,受伤害的不仅仅是你自己,而是爱你的家人。

    2015年11月24日,刘爱良带着自己的四岁小女儿刘倩文和同村的朋友刘宇、刘伟在村头的饭店就餐,后因饭店客满,被在店内就餐的同村村民杨民生、刘大力邀请一同就餐。席间,杨民生与刘爱良在酒精刺激下都有些失去理智,在五人共饮3瓶白酒之后,再次到另外一个饭店继续饮酒,期间刘爱良和杨民生两人共饮2瓶,随后杨民生喝的口鼻出血、刘爱良喝的不省人事,刘大力将杨民生送往医院就医,刘宇、刘伟将喝晕过去的刘爱良及其女刘倩文送回家,随后便去医院看望朋友,等刘伟、刘宇二人再次去刘爱良家看望的时候,发现刘爱良已经停止呼吸,送往医院后诊断刘爱良的死因是饮酒过量。刘爱良的大哥刘启江认为是因为这五人席间喝酒无人劝阻再加上杨民生刺激挖苦刘爱良及其身体本就不好导致其饮酒过量不省人事,而且送回家中无人照料,且在明知死者家中仅有一个三岁小女儿,将醉酒的刘爱良一人留在家中扬长而去,造成刘爱良死亡,四人未尽到通知及救助的义务,故对刘爱良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余四人均认为自己尽到了将醉酒朋友送回家中的义务,出于人道主义及多年情谊愿意领养死者的两个女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随后,刘启江将这四人起诉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要求四人赔偿各项金额共计36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判决如下:刘爱良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其身体状况及饮酒多少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且当时饮酒同时死者还带着其四岁的女儿,故应适量饮酒,但刘爱良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致其本人死亡,因此,刘爱良应对过量饮酒导致其死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四位被告作为和死者的共同饮酒人,应对席间他人与自己的饮酒情况尽合理注意义务,以避免过量饮酒造成的不当后果,同时将刘爱良送回家后,留死者一人在家,显然未尽到必要的照顾义务。因此,结合本案案情,四位被告对刘海良的死亡应承担25%的责任,其中刘宇、刘伟、刘大力各承担6%,由于杨民生在第二次去饭店后不顾自己与刘爱良的身体情况及已饮酒过量的事实,故应对刘爱良的死亡承担7%的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总计36万金额,结合本案,酌情定为丧葬费20000元、死亡赔偿金1700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5000元,其余超过国家赔偿标准的法院不予支持。共计300000元的25%即75000元,其中被告刘宇、刘伟、刘大力各赔偿原告刘倩文、刘倩丽18000元,被告杨民生赔偿原告刘倩文、刘倩丽21000元。判决后,刘宇、刘伟、杨民生均履行了自己应赔偿的义务,只有刘大力认为他和刘爱良不熟悉,席间自己也没有劝酒,对于刘爱良的死亡自己没有责任,所以不愿意赔偿。原告的监护人刘启江多次找到刘大力,让其尽快付清赔偿金额,刘大力仍不理睬。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该案进行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立即向刘大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立即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刘大力还是很顽固,仍拒绝还款。法院执行干警多次找刘大力协商,希望他尽快将这18000元赔付给原告,毕竟原告没了父亲也很可怜。谁知刘大力辜负了执行干警的苦心,仍旧态度强硬并大放厥词道:“我又没拉刘爱良喝酒,是杨民生害死的他!谁让他们一直喝!不关我的事!我没钱!不赔!”执行干警继续劝说:“如果还要坚持拒绝赔偿,你迎来的将会有罚款、录入黑名单、拘留、判刑。”刘大力面无惧色还喊道:“什么黑名单,上就上!”执行干警见他油盐不进,软硬不吃,当场便决定将他进行十五日的司法拘留。随后,其中一名被告刘伟来到法院执行局,主动付清了刘大力的18000元赔偿金欠款,执行干警问他为何替刘大力付清赔款,刘伟说道:“我虽然与刘大力关系一般,但和刘爱良多年友情,见他去世我也悲痛,且他还有两个未长大成人的女儿,实在可怜,不管是出于朋友还是人道主义,我都应该帮他一把。”至此,该案完满执结。

责任编辑:吕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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