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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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女工维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07-17 16:16:25


    女工瑶瑶在哺乳期内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赔偿瑶瑶经济补偿金19200元,并将瑶瑶的档案移交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005年2月,瑶瑶参军入伍,2007年12月退伍。2009年10月,瑶瑶被政府复员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到新时代公司上班。2016年1月18日,瑶瑶产下一女,2016年6月30日,瑶瑶在哺乳期内被新时代公司登报公告解除劳动合同。瑶瑶向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新时代公司向瑶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200元(1600元/月×12个月),赔偿金19200元,仲裁过程中放弃了赔偿金19200元的请求;2、依法裁决新时代公司向瑶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4414元(1600元/月÷21.75天×10天×2×3);3、依法裁决新时代公司赔偿瑶瑶未缴纳2009年10月至2011年8月的公积金损失8740元(300元/月×23个月);4、依法裁决新时代公司将瑶瑶的档案移交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2017年2月13日,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焦劳人仲案字(2016)第448号仲裁裁决书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对瑶瑶要求新时代公司赔偿因未缴住房公积金造成的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裁决新时代公司支付瑶瑶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9200元,将瑶瑶的档案移交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驳回了瑶瑶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后新时代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焦作市最低工资为1600元/月;瑶瑶的档案现仍在新时代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2005年2月,瑶瑶参军入伍,2016年6月30日,新时代公司在瑶瑶哺乳期内单方与瑶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证据证明瑶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新时代公司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1600元/月×11.5×2=36800元,瑶瑶答辩主张经济补偿金19200元,赔偿金38400元,因其在仲裁时自愿放弃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只选择赔偿19200元,故对其主张赔偿金38400元本院不予支持;仲裁裁决新时代公司将瑶瑶的档案移交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新时代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瑶瑶主张的带休假工资,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瑶瑶主张的公积金损失,仲裁委认为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并予以驳回,对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吕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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