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针对一部分被执行人家庭困难、常年有病等完全没有履行能力的实际状况,在充分取得证据后,同被执行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进行积极协调,帮助解决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的承诺,积极兑现申请人的合法要求,使执行案件稳步推进。
2016年1月27日17时30分许,40多岁的刘某驾驶车辆将骑电动车的张某撞伤。案件告到法院后,法院经过调解达成协议,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张某损失27614元,后刘某没有履行。
该案今年1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多次找寻被执行人刘某未见。4月8日,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刘某,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其告诉办案人员这笔债务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履行不了。经了解情况,办案人员才知道其中缘由。原来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久,被执行人刘某便查出患了尿毒症,高额的透析治疗费用,吓跑了本该共患难的妻子,留下一双尚年幼的儿女,父母又年事已高,为了看病,已借遍了亲朋好友,家里债台高筑,根本没法清偿申请人的债务。而经办案人员查询被执行人王志国的财产状况,除了交通肇事时的那辆微型轿车(尚在交警部门扣留),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也不是太好,多次到法院哭闹。后办案人员多次上门找到被执行人刘某的父亲,做其思想工作,最终其父亲认识到欠账不还终究不是光彩事,担心影响到孙子以后的前程。随后,他让被执行人的弟弟主动去找申请人协商,取得申请人的同情和理解,并和申请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的弟弟将交通肇事时的那辆微型轿车从交警部门弄出来去维修,修好以后卖掉将买车款给付申请人,余款申请人同意在被执行人病情好转后再给付。至此,此案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