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与“保证人”仅一字之差,很多人对此没有细想,而在债务关系中这两个“称谓”的法律效力却截然不同,不少人因此遭受了损失。2017年7月13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原某、马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马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按了手印,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马某辩称,自己和原某是朋友关系,当初原某只是请自己作为借款合同的见证人,碍于朋友情面,马某才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马某说自己是“见证人”,而不是“保证人”,不应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所称其只是作为见证人而非保证人签名的说法,无任何证据予以支持。且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签字负应有的责任,故判决被告马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被告原某一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下达后,马某悔恨不已,自己一分钱也没用,却需要偿还借款,都怨当初自己在签字时没有仔细阅读借款合同。
法官提醒:个人的签名意义重大,不要因为亲戚、朋友的诱导,就随便在一些合同上签字,这都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认为自己只是作为见证人签字,并没有其他身份,可以在自己的名字后面备注上见证人,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