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河南省博爱县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因吃饭结账发生纠纷竟将饭店老板打成重伤的张青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3日下午1时许,家住该县孝敬镇留村的张某,到磨头镇大街重庆饭店吃饭,饭后因结账与饭店老板发生纠纷,并与老板发生厮打,后被人拦开。随后,张青打电话给本村的刘某让叫人帮忙打架,后刘某赶到饭店同张青一起手持砍刀、木棒冲进饭店,打砸物品,并将饭店两名老板打伤,经法医鉴定,两名老板一名轻伤,一名重伤。审理期间,张青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青因吃饭结账问题与人发生纠纷,又叫人打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