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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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担保起纠纷 未约定份额平均担

  发布时间:2017-07-26 09:14:21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连带保证人的,各连带保证人内部之间对债务人的债务平均分担。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黄成支付原告刘甲85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刘甲对被告朱已、吴丙、李丁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9年3月17日,被告黄成与焦作市某银行支行签订协议贷款30万元。朱已、吴丙、刘甲、李丁、赵戊为其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到期后黄成只归还4万元,下欠26万元未归还。焦作市某银行支行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原告与赵戊承担了保证责任,二人共支付费用17万元,其中原告支付8.5万元。另了解,2011年12月20日,朱已、吴丙共向焦作市某银行支行承担保证责任偿还10.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甲作为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与其他连带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其未与其他连带保证人约定,各连带保证人内部之间对债务人的债务应平均分担,刘甲向银行偿还的8.5万元未超出其替债务人偿还未还借款应承担的平均份额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故其向债务人黄成追偿,本院予以支持,要求其他连带保证人朱已、吴丙、李丁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吕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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