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博爱县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两名涉案人相互配合,盗窃他人5000元的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1日上午10时许,家住沁阳市的35岁的郭某同闪某(已判刑)预谋盗窃,随后二人骑摩托车窜至博爱县许良镇王某开的门业门市部,闪某在门市部谈价格吸引注意力,郭某以上厕所为由上到门市部二楼,将店主放在铁柜内的5000元现金盗走,后被人发现,闪某被当场抓获,郭某骑车逃走,并将赃款全部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合法财产,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