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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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危险驾驶案

发布时间:2017-08-22 08:42:40


    案情:

    2017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张立等人在温县中福路子夏大街交叉口附近的大地锅饭店喝酒后,张立驾驶豫GPL156号面包车从饭店门口倒车至非机动车道内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张立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11.47mg/100ml。

    审判: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有前科犯罪的酌情从重情节,有认罪、悔罪的从轻情节。

    判决:被告人张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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