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将其大学同学被害人童某骗至焦作市搞传销。被告人马某、张某、赵某等人为逼迫童某成为传销人员,遂将童某非法拘禁于焦作市山阳区墙南村的一出租房内,期间将童某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骗走,限制童某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向童某灌输传销思想。2015年4月13日,赵某从童某农行卡内取走人民币5500元。2015年4月13日左右,被告人马某、侯某、李某等人又将童某非法拘禁于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光亚集资2号楼4楼北户屋内,限制童某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向童某灌输传销思想。2015年4月29日15时许,被害人童某趁人不备,在爬窗逃离过程中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童某系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肺脏损伤、心脏损伤及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侯某、张某、李某、赵某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侯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均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侯某、张某、李某、赵某当庭均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义财、姚德荣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相关法条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