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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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之间借款一定要履行借款手续

  发布时间:2017-08-22 08:44:48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秦某系熟人。2016年7月30日,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7月31日,秦某说“钱19000过1个月一分不少你”;

    9月3日,李某说“秦师,看下你的信息,如你所言,一个月已过”,秦某回复说“本月十六号给我去取钱”;

    9月16日,李某说:“在那秦师”,“秦师,我找了律师,信息一样做为法律证据,你若还不说还我钱的这事,我把这事交于律师办理。”,秦某回复说“原本有钱了还你一点,今天你说要交于律师,可以我就等法院的传票吧。” 李某说“秦师,那我可起诉了,我办事可有情有义,是你愿上法庭的”。

    2017年2月15日,李某以此聊天记录为据向该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19000元。

    二、法院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李某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即李某应提供证据证明秦某向其借款19000元未还的事实。李某以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作为向秦某主张借款 19000元的依据,而秦某当庭否认借款的事实。李某在一、二审中所提交的证据均为电子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在法律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鉴于聊天内容这种电子数据的特性,在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仅凭部分聊天内容无法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因此,李某在不能补强证据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某主张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并要求秦某偿还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官析法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首先应举证证明双方借款关系存在,一般应提供借款合同、借据、支付借款凭证等证据。本案李某与秦某系熟人关系,在借款时未出具相关手续,后双方微信聊天聊及借款一事,但微信聊天内容作为电子数据,是可复制、可删除的,且具有选择性,微信聊天内容作为孤证,不能仅凭该证据认定双方借款存在。在借款人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出借人仍应继续举证证明借款的存在,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增强法律意识,有时“先小人后君子”,往往会起到很好的效果,不仅避免产生纠纷,减少损失,亦能收获友谊。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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