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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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案件2

发布时间:2017-08-22 08:46:43


    案情:

    2015年12月10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龙某赔偿自诉人陈某各项损失共计89031.73元,案件受理费由龙某承担2061元,以上共计91092.73元。判决生效后,龙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20日,陈某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月21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2016年4月21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向龙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龙某未按照要求如实报告财产。2016年9月10日,龙某因未履行生效判决,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7年1月20日,龙某向陈某履行赔偿款1万元,余款至今拒不履行。经查,龙某在法院执行期间,其经营有水果摊位,每月有收入;龙某和妻子张俊美有位于焦作市建设西路1090号正大.花和院4号楼4单元1号住房一套;龙某在法院执行期间,向李小军还款3000元。

    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自诉人陈某和被告人龙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诉人陈某对被告人龙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同意法院对被告人龙某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焦作解放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龙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已经履行部分赔偿款,和自诉人陈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得到了陈某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龙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龙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龙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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