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修武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刘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被告人王某、刘某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案在审理中还特别邀请了10多名村民进行旁听,同时还通过互联网全程直播庭审。
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2月6日,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刘某的授意下,三次找人将刘某家种植在修武县一中学西侧的47棵沙兰杨树木伐出卖掉。经鉴定,47棵沙兰杨树木立木蓄积为11.9837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上如上判决。
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并邀请村民参加庭审,旨在警示广大群众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绿水青山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