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党组提出“决战三季度,大干一百天”的号召以来,作为民三庭一名普通法官,王胜利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投身活动中。在调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破产案件服务企业改制重组、法制宣传、信息调研、廉政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知识产权案件全部调解撤诉
知识产权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近年来数量呈上升趋势。今年已经诉到中院的案件达四十余起,他参加合议审理43起,承办了其中的21起。已经开庭审理的17起案件,全部经调解后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自愿撤诉。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他采取各种措施加强调解工作,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一是在立案前积极与立案法官沟通结合,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出发通过立案法官指导当事人举证,尽早固定双方证据,把调解工作延伸到庭审之前。二是充分利用开庭审理阶段,辩法析理,以理服人,把生硬的法律条文演变为活生生的情理。当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合议、当庭认证,打消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从法律的角度说明利害,通过观察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变化,找准切入点加以引导,增加当事人接受调解的可能性。三是走出法庭,到侵权行为地,充分了解当事人在法律纠纷背后的关系、背景、经济状况、承受能力,利用当事人信赖的亲属,加强与双方的沟通、交流,引导当事人改变相互对立的态度,互相作出妥协和让步,寻找最佳的解决途径,促进调解结案。针对马晓贵诉王红军、王利军、张公平、赵光明等人著作权纠纷一案,被告比较集中、案件具有共性的特点,他和合议庭其他同志一起,到被告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现场,通过现场说法,沟通、协调,结合当事人比较信赖的亲属力量,一天中调解撤诉结案五起。四是针对案情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取面对面与背靠背调解方法,一方面,让当事人互相说出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另一方面,由法官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指出其在事实与法律两方面存在的不足,降低当事人心里预期,促进调解结案。五是收集类似的案例,以案说法,使当事人直观认识坚持诉讼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促成调解。针对刚刚受理的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我市某歌厅音响著作权侵权案件,我们收集了全国法院模范法官宋鱼水以及本省兄弟法院判决的类似案例,耐心给当事人比对解释,庭前调解,效果明显。
二、立足服务企业、保护职工权益,稳妥审理破产案件
作为一名主要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他始终把替政府分忧、为企业服务、保稳定、促发展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树立“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宗旨观念,努力为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今年以来,他共审结三起破产案件,全部做到资产处置清晰、合法,职工安置稳定、妥当。化解了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多重矛盾,保障了普通债权公平有序受偿,职工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实现。特别是今年审结的上市公司焦作鑫安破产重整案,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焦作鑫安严重资不抵债。因连续三年亏损,于2008年初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股票上市,面临摘牌的危险。该企业2005年6月11日起全面停产,三千多名职工全部下岗待业,多次发生职工大规模上访事件。为确保职工稳定,市财政每月要拨付近200万元垫支职工生活费。在院庭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建言献策,对焦作鑫安进行破产重整,纳入法律程序彻底解决鑫安问题,力求取得多赢。我院正式受理了河南省第一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审理中,作为案件的承办人,王胜利与该企业管理人一起,分析焦作鑫安的资产、人员、股权结构、债权、债务情况,讨论、研究该企业重新经营再生的可能性,深入了解债权人对债权分配的期望值,比较债务人清算和重整对债权人的利弊得失,核实职工债权底数,评估比较不同方案下的职工安置费用。在获得一系列翔实数据的前提下,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创造性地提出以一部分股权抵偿债权为核心的解决方案,顺利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焦作鑫安得以存续,避免成为国内第一家受到破产清算关门走人的上市公司,焦作乃至河南的投资环境得到维护,职工权益、债权人权益、股东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真正实现了多赢。
三、全面完成各项绩效考核任务
截至目前,他完成法制宣传省级1篇、市级2篇,省、市级信息各1篇,案例编报、调研各1篇,裁判文书上网率100%,结案率保持在95%以上,调撤率90%以上。没有发生一起上诉改判发还、超审限、违法审判、赴省进京信访案件,圆满完成各项绩效考核阶段性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