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攻坚部署,温县法院按照焦作法院“保卫蓝天”攻坚行动的决策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环境污染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定罪量刑,从严进行打击,有效惩处和遏制了污染环境行为。
10月12日,根据温县检察院提起的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温县法院分别对被告人孔某、孟某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人处置有毒物质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决二被告人赔偿环保等部门为消除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案系全市法院首次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某、孟某均系孟州市化工镇横山村农民。2017年1月和6月期间,被告人孔某、孟某在温县招贤乡仓头村移民路南合伙经营一家药材加工厂,加工黄姜时用蒸煮罐在加热过程中加有盐酸,并利用厂区内暗管将生产废水排入厂北排涝河渗坑内。
经河南省松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厂北排涝河渗坑废水、厂内塑料桶内液体、厂内铁罐内液体,均检测出以盐酸为主,另外还有部分硫酸,PH值分别为1.02、0.86、0.94,严重污染了环境。两被告人除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判决二被告人赔偿温县环境保护局、温县招贤乡政府消除污染已支付的相关费用共计7090元。
环境污染问题事关百姓生命和健康,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希望置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置人们的健康于不顾,违规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不法商贩,自觉遵守法律或法规,自觉做好废水、废气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让我们的天更蓝,水更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