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合伙协议,却成为一起纠纷的开始。
张某与严某系好友,之间常有生意上的往来,彼此信任坦诚,合作一直都很愉快。2014年4月,严某见茶餐厅生意火爆,前景非常好,便提出合伙共同经营。张某听后欣然同意,双方签订了餐饮合作协议,各出资20万元,共同经营这家餐馆。可二人都没有经营餐馆的经验,饭店经常处于亏损的状态。2015年7月,张某眼见饭店生意越来越不好,便提出想要退伙,严某也对此表示同意,愿意独自经营。后二人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张某退出合伙,并承担亏损5万元,剩余出资款15万元由严某每月退还2万元直至还清为止。协议书签订后,严某仅按时还款3个月,之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再退还出资款。
张某曾多次到餐馆和严某家中讨要,严某及其丈夫均表示没钱还给张某,并指责张某忘恩负义,见利忘义。但张某认为餐馆每天都有流水进账,不可能没有钱,而且双方签署协议,严某也签了字,没有理由不退还自己的出资款。为此,双方之间产生了冲突。2016年9月,解放区法院判决严某及其丈夫退还张某剩余出资款9万元。
合伙开餐馆,大家一起赚钱本是一件好事,却没想到因为经营不善亏了钱,最终双方竟闹得如此不快。法院判决后,任凭张某多次催要,严某夫妇仍是执意不还,一再表明自己没钱还款。执行干警多次联系严某夫妇及张某,希望双方可以坐下来解除误会,将钱早日退还。
2017年10月24日,经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终于使放下怨念,协调和解。在解放区法院执行局的办公室里,严某亲手将5万元钱现金交给张某,并保证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4万元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