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被告王某以其在焦作建材市场经营的店铺进货资金不足为理由,向原告张某借款12000元,张某介于两人的朋友关系借款12000元给王某。王某当即打了借条并口头约定将在半个月内归还。但此后张某向王某多次催讨借款,王某都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欠款。张某在追款无果的的情况下,起诉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王某经法院传票传唤仍未出庭,经法院审理认可张某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遂根据相关法律,做出缺席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但是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仍未偿还借款。此后张某也多次打电话催告王某还款,王某都未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2017年6月,原告张某向解放法院书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立即展开行动。查询王某的财产状况,发现王某并无财产可以划扣,执行行动陷入僵局。后经干警查悉,王某父母现仍居住在焦作博爱县老家。于是执行干警驱车来到了王某父母家中,向他们说明了来意,并陈述了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王某父母经过商量,认为自己儿子欠钱不还确实不应该,做人要讲诚信,有信用,于是决定替自己的儿子还清欠款。他们当即取出8000元现金还给了张某,并表示其他欠款每月发了退休金后按月归还。申请人张某被王某父母真情实意所打动,主动提出不要求支付延期履行期间欠款利息。至此拖欠3年多的借款纠纷案终于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