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许良镇某村民委员会拖欠月山镇乔村李某劳务费1400元长期不还甘当“老赖”,博爱县法院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该村长见法院动了真格,赶快联系村会计将欠款送到法院,一起两年多的债务纠纷就此了结。
家住博爱县农村60多岁的老年妇女李某靠着家里几分土地种植生姜维持生计,为了补贴家用,2014年春节期间,李某在邻村村委会组织的文艺演出活动中参与汇演。春节过后,经核算该村委会欠下李某唱戏款1400元。经多次催要,该村委会总是以账上没钱为由拖欠不付。为讨要自己的血汗钱李某多次到司法所、镇政府寻求帮助,都未得以解决。无奈之下,李某向博爱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启动督促程序要求该村委会在支付令下达后十日内给付李某唱戏款1400元,该村委会逾期仍未履行。
2017年8月1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向该村委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村委会立即向李某支付唱戏款,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报告财产令之前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该村委会主任告诉案件承办人村委会现在没有现金,但村委会账上有钱,可以去村委会的账上直接把钱扣走。执行干警准备好扣划手续到许良信用社准备扣款时,却被告知该村委会账上余额显示为负数,尚欠许良镇会计工作站几万元修路款。执行干警立即电话通知该村村长到法院核实村委会账目近期变动情况。该村村长王某到法院后先是说不清楚村内财务情况,后又说村内修路花了十几万,导致账户没钱,还埋怨法院去扣划迟缓,以致现在无力支付,并要求法院直接与镇政府沟通协调此事。执行干警向其讲明执行案件中只有两方,一方是申请人,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在该案件中,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有积极偿还欠款的义务,村长作为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负有向法院申报财产的义务。若村委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在该案中村委会财产发生变动,未及时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也未主动履行支付欠款义务,经合议庭合议院长审批,决定对该村村长采取拘留措施。
当执行法官向该村长送达拘留决定书,执行法警为其带上冰凉的手铐时,王某才意识到法院动了真格,急忙打电话联系村会计将欠款送到法院,并赔礼道歉主动认错,后悔不该一千多元钱拖欠了这么久,给申请人及法院干警添麻烦。法院见其态度诚恳及时送款,免予执行拘留措施。申请人李某拿到执行款时激动地说:“农民挣钱不容易,为了这一千多元钱不知道跑了多少趟,要不是博爱法院执行还不知道拖到什么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