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法院对农信社工作的大力支持,是你们这些天的奔波劳累和坚持不懈换来了我们这笔大额不良贷款的回收,辛苦啦......”12月8日,焦作市马村区农信社工作人员收到2462万元的执行标的款时,紧紧握着执行干警张波的手,感激地说道。
2015年4月29日,焦作市马村区农信社向焦作市某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2462万元,双方签订了《社团借款合同》,规定贷款期限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同时,双方签订了《社团借款抵押合同》和《社团借款抵押合同补充说明》,规定将房地产公司名下价值5072.5万元的商铺作为抵押。贷款到期后,农信社多次催收贷款无果,便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马村区法院。马村区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农信社本金246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判决生效后,房地产公司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农信社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耐心地与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沟通,向其阐明利害关系,一方面,指出晚一天偿还本金,就要多付一天的利息和罚息,仅每天的罚息达到上万余元;另一方面,告知其拒不履行可能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被纳入失信名单的风险,引导其充分认识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消除其抵触情绪。同时,多次将双方召集在一起,沟通协调。最终,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房地产公司将标的款转至法院账户。本案的顺利执结不但达到了“清收一案、威慑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极大的改善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为构建诚信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进一步坚定了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信心和决心。